(2016)湘038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尚桥诉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补偿水田并赔偿损失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桥,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81行初25号原告陈尚桥,男,193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田心村杨家冲村民组262号。身份证号码:4303221937********。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山,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地址湘乡市月山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邓世友,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智,湘乡市司法局月山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钧,镇长助理。原告陈尚桥诉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补偿水田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智、王国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尚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水田2.47亩;2、请求赔偿原告损失6478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在1991年修建马龙村至南岳村的公路时废原告水田2.1亩,1997年又废原告水田1.52亩。原告家按本分应出田1.15亩,另应进水田2.47亩。原告为了要进田,多次找政府,多年上访无果,特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属土地承包纠纷,不属行政案件,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所述马南公路的修建、扩建分别系1991、1997年由马龙、南岳两村村民为改善自身出行条件而修,对所涉及的田土废除并未征收,也并非被告的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被告应该补偿原告;3、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1991年、1992年、1997年马龙村至南岳村进行了公路的修建,涉及到原告当时所在村组田地的调整,被告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当时出面进行了一些协调工作,原告认为包括其在内的田地未调整到位,且造成了其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诉争事实涉及的最后一次利用田地是1997年,原告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尚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尚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周艺林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