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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与樊旭普、刘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樊旭普,刘海林,郭振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1422号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张北县两面井乡两面井村。法定代表人:侯建平,学校校长。被告樊旭普,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刘海林,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郭振江,男,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与被告樊旭普、刘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樊旭普、刘海林、第三人郭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中心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搬出学校家属房。事实和理由:被告樊旭普、刘海林居住的两面井乡中心小学院内的三间砖木结构家属房所有权属于学校所有,由原学校老师郭振江居住,郭振江搬出去以后,由被告樊旭普、刘海林夫妻居住,因二被告认为该房屋属于其所有,拒绝搬迁出去。被告樊旭普、刘海林辩称,我们是以800元的价格向郭振江老师购买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我们所有,如果原告要求搬出去,必须给付10000元。第三人郭振江述称,我在学校工作期间,学校将三间闲置的砖木结构房屋让我居住,自己付款在房屋中安装了自来水和电路设施。退休后,从两面井搬到张北县城居住,委托伊某将该房屋出租,收取了被告的800元,自己从没有和二被告见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984年10月,第三人郭振江原系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学老师,因原学校老师没有房屋居住,其中,学校安排郭振江居住学校所有的三间闲置的砖木结构房屋。郭振江自己付款在房屋中安装了自来水和电路设施。2002年,郭振江退休后,从两面井搬到张北县城居住。二被告以伊某于2010年7月30日出具的收条“今收到樊旭普买郭老师房款800元”为依据,主张该房屋是以800元的价格向郭振江购买的。证人伊某的证人证言和第三人郭振江述称的意见一致,均证实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所有,郭振江没有出卖的权利,委托伊某将该房屋出租,伊某受郭振江委托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郭振江在居住期间对房屋的水电设施进行了投资,所以,向被告收取800元,收条存在笔误。郭振江和伊某陈述的事实的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居住的两面井中心小学院内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二被告拒不搬迁,侵犯了原告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二被告要求原告给付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旭普、刘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将占有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中心小学院内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交付给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北县两面井乡中心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