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辛国政与荥阳市村民委员会、王子龙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国政,荥阳市村民委员会,王子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国政,男,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楚国禄,该村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龙,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荥阳市村民委员会和王子龙共同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辛国政、上诉人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王子龙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村民委员会、王子龙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阴殿卿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辛国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辛国政交纳上诉费903元,退还辛国政。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村民委员会、王子龙交纳上诉费407元,退还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村民委员会、王子龙。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