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州龙珠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兴荣,湖州龙珠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荣,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龙珠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18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79557410H。法定代表人:王玉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兴荣因与被上诉人湖州龙珠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周兴荣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兴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审 判 员 江啸啸代理审判员 郑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