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3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新俊与徐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俊,徐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31号之一原告:陈新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徐杭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俊与被告徐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