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合益化工有限公司、张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合益化工有限公司,张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794号原告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被告东营合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被告张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义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合益化工有限公司、张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857845.5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宋勇所有的鲁XXXX**小型轿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宋勇所有的鲁XXXX**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东营合益化工有限公司、张惠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857845.53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景禹审 判 员 杨龙龙代理审判员 宁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