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贵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王存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王存芳,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034号原告:杨贵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陵二路。被告:王存芳。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街道办事处运南村东首。原告杨贵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王存芳、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立案,原告杨贵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杨贵成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