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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霞与井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井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2874号原告李霞,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立伟,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李霞诉被告井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井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诉称: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茶叶、茅台酒、软中华等商品,每次被告均打有《欠条》。《欠条》共5张,金额分别为14710元、24300元、22165元、33220元、10200元,共计104595元。被告欠有众多的货款,货物是软中华烟、茅台酒、五粮液、苏烟等物品。至今尚未偿还,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0459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井立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井立伟多次在原告李霞经营的信阳市明港尚品烟酒副食商行购买茶叶、烟酒等货物,并签下五份欠账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五份欠账单所记载的货款金额分别为14710元、24300元、22165元、33220元、10200元,合计104595元,被告分别在上述五份欠账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后原告依据欠账单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李霞与被告井立伟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称被告拖欠茶叶、烟酒货款104595元未还,有其提供的欠账单为凭,足以认定。故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霞货款1045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0��,由被告井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