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解亚军与被告付亚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亚军,付亚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264号之一原告解亚军。被告付亚多。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亚军与被告付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亚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付亚多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同时申请对被告付亚多在中国银行榆林市营业部的工资账号103263091078予以冻结。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亚多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612000224390中的金额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付亚多在中国银行榆林市营业部的工资账号103263091078中的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