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苏首积、卢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苏首积,卢桂芬,苏培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负责人黄丽娟,行长。被执行人苏首积,男,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卢桂芬,女,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苏培耀,男,汉族,住广西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首积、卢桂芬、苏培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首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结清了本金及利(罚)息。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