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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塔措与索朗罗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措,索朗罗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4民初44号原告塔措,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告索朗罗布,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原告塔措诉被告索朗罗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塔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措诉被告索朗罗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塔措和被告索朗罗布于2016年10月8日已进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塔措负担。审判员 边巴扎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