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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异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爱峰与陈丽清、王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爱峰,陈丽清,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异265号申请人陶爱峰,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资产××经营部科长。被执行人陈丽清,盐城××园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兆云,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人盐城市帛韵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羽,该××经理。本院在执行陶爱峰与陈丽清、王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盐城市帛韵制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陈丽清的借款本息371578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和解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陈丽清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盐城市帛韵制衣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盐城市帛韵制衣有限公司在借款本息37157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