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76号之一原告: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天城工业集中区纬五路6号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2489383D(1-1)。法定代表人:魏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00000116335(1-1)。法定代表人:张文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安徽欣丰吉海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