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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陕西轩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轩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轩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轩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地点为石家街仓库,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为自提,交货地点在石家街,石家街属于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认为长安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陕西轩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西安灞桥法院终裁。但根据一审证据材料,西安市灞桥区与涉案合同并无任何实际联系,故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系无效约定,本案应依法定管辖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一审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属西安市长安区辖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