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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远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远光,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远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远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梁远光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月光酒店楼下的胜源绿色动力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从其右侧裤子口袋的钱包内盗窃现金500元。2016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梁远光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办事处附近,趁被害人朱某醉酒在花坛躺椅上熟睡之机,将其掉落在花坛石板上的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后将其销赃。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365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朱某。2016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梁远光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口口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远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接警单,被害人陈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二手物品收购登记表,指认被盗手机及案发现场的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梁远光的供述,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远光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远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盗窃金额共计3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梁远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远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光远退赔经济损失5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