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祖汉与宋丹娥、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汉,宋丹娥,刘爱华,刘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855号原告刘祖汉,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宁宁,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丹娥,女,1956年8月8日出身,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爱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刘博,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肖礼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祖汉与被告宋丹娥、被告刘爱华、被告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刘祖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祖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计5460元,由原告刘祖汉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