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静红诉被告韩千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红,韩千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945号原告:朱静红,女,住延吉市。被告:韩千石,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红诉被告韩千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静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静红承担。助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