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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静红诉被告韩千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红,韩千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945号原告:朱静红,女,住延吉市。被告:韩千石,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红诉被告韩千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静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静红承担。助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