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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忠厚与被申请人师洪岩、赵大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厚,师洪岩,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76号申请人徐忠厚,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师洪岩,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大伟,住隆化县。申请人徐忠厚与被申请人师洪岩、赵大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忠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师洪岩驾驶的冀H027**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徐忠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