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忠厚与被申请人师洪岩、赵大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厚,师洪岩,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76号申请人徐忠厚,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师洪岩,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大伟,住隆化县。申请人徐忠厚与被申请人师洪岩、赵大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忠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师洪岩驾驶的冀H027**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徐忠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