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王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积,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张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积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积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