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锡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黄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3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松岗街道红星龙门村球场出售一小包重约0.15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韦某,收取韦某的毒资人民币一百元,交易后,被告人黄某即被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伏击民警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