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代丰收与张书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丰收,张书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1861号原告代丰收,男,1980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芳,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强,男,1995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代丰收与被告张书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兰芳、李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丰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书强返还原告雷沃950型拖拉机及旋耕机一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书强系原告的妻弟,2016年农历6月麦收之后,被告向原告借上述农具一套,并将该农具开到被告家耕种、播种。2016年7月,原告到被告家要求将上述农具开回,被告张书强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现原告为秋收耕种及其他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请求公正、合理判决。被告张书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系被告姐夫,上述农具系原告代丰收在新蔡县鹏飞农具公司购买。2016年7月原告外出期间把雷沃950型拖拉机及旋耕机放在被告家,还有些剩余的活让被告给他干完,后因为下雨,机子没有送回。几天后,被告姐姐被原告给打了,原告还把汽油给被告姐姐往身上泼,把棉袄都烧着了,为此被告姐姐离家出走。原告给被告要农具,但被告认为原告不把被告姐姐找回来就不给,人回来,车立即送去。另外,原告还欠被告30000元钱,先把钱给被告后再取农具。本院认为,被告张书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均认可该雷沃950型拖拉机及附属的旋耕机系原告在新蔡县鹏飞农具公司购买,故对原告代丰收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代丰收对上述农具享有所有权,被告张书强以原告将其姐姐找回为附带返还上述农具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书强认为原告欠自己30000元钱,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书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代丰收雷沃950型拖拉机及附属的旋耕机一套。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张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木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