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温交其与刘改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交其,张莲,刘改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1520号原告:温交其,男,汉族,1950年7月20日出生,农工,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张莲女,女,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刘改欣(系张莲女女儿),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乌拉特前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庚喜,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交其诉被告张莲女、刘改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交其经本院通知其交纳剩余受理费188元,但其未按期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交其撤诉处理。本案已交纳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温交其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宝日玛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