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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海江、许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海江,许四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258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岳阳县。被告许海江,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许四辉,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海江、许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3132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远鹏人民陪审员  谢模勇人民陪审员  方五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