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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与新疆双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新疆双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2民初24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岭,系农五师塔斯海供电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双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与被告新疆双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4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电力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本成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