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346号原告:欧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陈某,男,198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冷战,夫妻矛盾不断加深,最令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是一个好赌之徒,长期沉迷赌博,经常不回家。201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处于分居状态。鉴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也无动于衷,也没有出现,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某与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欧某曾于2015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欧某与陈某离婚,该判决已于2015年11月24日生效。现欧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欧某与陈某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而矛盾产生后,双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矛盾加剧。欧某与陈某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互不来往,夫妻矛盾并未化解。本院综合考虑了欧某与陈某的婚姻基础、产生矛盾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以后,认为欧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矛盾至今未得到化解,欧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欧某请求与陈某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