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帅与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帅,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712号原告董帅,男,34岁,1982年4月4日,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端干河陈乡政府办公楼四楼。本院在审理董帅诉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帅负担。审判员  李庆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