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初22号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邹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邦发,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与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追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希望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滁州建安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滁州建安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28元,减半收取计83014元,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白云辉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商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师永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