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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曲颖与隋红岩、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颖,隋红岩,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888号原告:曲颖。被告:隋红岩。被告: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颖诉被告隋红岩、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颖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隋红岩、刘丽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曲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隋红岩、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如被告隋红岩、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