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56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谷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