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56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谷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