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永安与闫留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安,闫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闫留山,男,汉族,1961年1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周永安申请闫留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留山1135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