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与曲秀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曲秀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074号原告: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曲秀文,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秀丰。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珍。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秀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曲秀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褚为陶,被告曲秀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08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1年至今,共欠原告土地承包费108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曲秀丰辩称,不同意支付承包费,我不知道欠村中哪些承包费;对于养殖小区的承包费我从2009年开始未交费,因为村委会给我把村中其他的承包地种植的麦子翻耕了,我希望用这些费用抵顶所欠的承包费;我们家庭有3亩人口地被村委会收回去卖了。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曲家泊南村“南堤”地块2.7亩,欠土地承包费514元;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村东的养殖小区土地1.35亩,欠土地承包费270元;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沟崖”土地1.16亩,欠土地承包费273元。2003年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南堤”土地2亩,欠土地承包费370元。被告承包原告村东养殖小区土地1.35亩,自2002年至2016年欠土地承包费4860元。上述土地承包费,共计628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村委会欠款账目明细、村委会记录、村集体收款凭证,被告提交的2008年缴纳土地承包费收款收据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现被告承包原告土地,被告在承包土地上耕作,应当履行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将其承包地中作物毁坏以及将其人口地转卖,并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土地���包费的正当理由,如原告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秀丰支付原告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6287元;二、被告曲秀丰支付原告莱西市夏格庄镇曲家泊南村村民委员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2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曲秀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