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4390号原告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一号第一企业社区1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冯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志军。原告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皇家物业公司)诉被告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原告兴皇家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志军签订了《08经典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住宅物业坐落于08经典小区xx栋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为90.20㎡,物业费交纳时间按一年,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20元/月/㎡(高层及商业物业);自《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缴费;业主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应当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后,被告自2012年7月6日起没有交纳物业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是此成讼。本院认为:刘志军与兴皇家物业公司签订的《08经典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兴皇家物业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兴皇家物业公司主张自2012年7月6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5124元,因合同约定物业费分月计算,故应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止共计47个月,物业费应为5087.2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交纳物业费,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25元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军支付原告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087.28元(自2012年7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止);二、被告刘志军支付原告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费违约金1025元(截止2016年6月5日);三、驳回原告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志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