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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周龙强信用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周龙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9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负责人雷其才,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吴巧丽,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龙强,男,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周龙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妙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