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容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容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158号原告: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联桂。被告:深圳市容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法定代表人:邝仕晃。原告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容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合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颜毅(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