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小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英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74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小英,女,1978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霖、被告人许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许小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介绍许某(已判决)向他人购买一部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B2082830,车架号:LATZCMZY4C4180839)自用,价值9577元。经查,该车系吴某于2013年1月24日在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该赃车已追还失主。案发后,许小英于2016年6月15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程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领条;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工具痕迹鉴定书、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程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仍予以介绍买卖,价值957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许小英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许小英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评判许小英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许小英可适用缓刑,许小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昊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