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丘裕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丘裕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22号原告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4663-0。法定代表人钟荣松。委托代理人谢辉,公司员工。被告丘裕晓,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丘裕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艳 艳陪审员 梁 木 英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