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袁鸿泽与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鸿泽,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袁鸿泽,男,生于2001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袁方恒,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袁鸿泽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男,生于1967年1月10日,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郑秀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玲,女,生于1979年5月11日,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鸿泽与被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鸿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鸿泽以与被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袁鸿泽负担。审 判 长  顾蔼婧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周春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