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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万学勤与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勤,朱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386号原告:万学勤。被告:朱国杰。原告万学勤与被告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万学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学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学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琢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