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野与陈洪爽同居关系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陈洪爽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35号原告王野,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洪爽(曾用名孙晓雨),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野与被告陈洪爽同居关系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