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任勤与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勤,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205号原告任勤。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松华审 判 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