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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802号-1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汪爱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802号-1原告:汪爱琴,女,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代表人:蔡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爱琴与被告夏力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爱琴在2016年9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力刚的起诉后,于2016年10月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2040元,合计诉讼费用2240元(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汪爱琴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