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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明与被告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王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862号原告:姚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王艳超,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姚明与被告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姚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艳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撤回对被告王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姚明负担。审 判 长  郭素梅审 判 员  谷立娜人民陪审员  刘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