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明与被告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王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862号原告:姚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王艳超,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姚明与被告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姚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艳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撤回对被告王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姚明负担。审 判 长 郭素梅审 判 员 谷立娜人民陪审员 刘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