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民初5522号 魏永强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强,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22号原告:魏永强,农民。被告:吴伟,农民。原告魏永强诉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魏永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永强负担。审判员 周长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