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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波、荆万江、李开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波,荆万江,李开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855号原告:李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脱万良,系甘肃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系甘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辉,系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波。被告:荆万江。被告:李开宝。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中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波、荆万江、李开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6年10月9日以本案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许飞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天珍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