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蔡金昌与林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昌,林君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215号原告:蔡金昌,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段苏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君英,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昌与被告林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金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蔡金昌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