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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魏正林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正林,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正林,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号。代表人:易国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追加):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正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鄂0321执3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6)鄂0321执3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85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2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庹明霞审判员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