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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应萍与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萍,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224号原告:李应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彩,系甘肃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4号。法定代表人:梅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北京路106号北侧。法定代表人:郝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应萍诉被告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应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萍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俊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晓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