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应萍与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萍,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224号原告:李应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彩,系甘肃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4号。法定代表人:梅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北京路106号北侧。法定代表人:郝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应萍诉被告白银聚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信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应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萍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俊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晓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