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飞与张洪超、冠县广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飞,张洪超,冠县广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151号申请人:李玉飞,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张洪超,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冠县广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蔡永春。申请人李玉飞诉被申请人张洪超、冠县广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鲁P×××××/鲁PC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李玉飞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P×××××/鲁PC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80元,申请人李玉飞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