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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乔以生、杨思琴等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以生,杨思琴,张义贵,陈聚田,刘希栋,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美安,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183号原告乔以生,无固定职业。原告杨思琴,无固定职业。原告张义贵,连云港市浦南中学教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聚田,连云港市化工供销公司退休人员。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刘希栋,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教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士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孔令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维国,法规监察科科长。第三人连云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9号北门5楼。法定代表人施贵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培忠,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美安,下岗职工。第三人韩琴,乐天玛特超市员工。(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茆宝民,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聚田、刘希栋、乔以生、杨思琴、张义贵要求撤销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连云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美安房屋登记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因韩琴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聚田、刘希栋、乔以��、杨思琴、张义贵于2016年10月9日递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聚田、刘希栋、乔以生、杨思琴、张义贵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聚田、刘希栋、乔以生、杨思琴、张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聚田、刘希栋、乔以生、杨思琴、张义贵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松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