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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杨瑜、王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杨瑜,王广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272-2号原告:李凤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广大,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凤娟诉被告杨瑜、被告王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凤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李凤娟负担。财产保全费2870元由李凤娟负担。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