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杨瑜、王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杨瑜,王广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272-2号原告:李凤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广大,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凤娟诉被告杨瑜、被告王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凤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李凤娟负担。财产保全费2870元由李凤娟负担。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